| 发布时间:2012-10-30 16:53:32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福建福州不少大型超市的外包柜台成了不法商贩售假牟利的“重灾区”,屡屡被维权企业告上法庭。为减少大型超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昨天获悉,福州市中院已经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大超市侵权案 两年半有129件
据了解,福州不少大型超市为增加经营品类,提升商场人气,往往将进出口处的柜台外包。这些柜台出租以后,柜台进货、销售都交由柜台业主自行负责。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这一监管“真空”和大型超市的销售网点及商誉,以假牟利。在大型超市自营商品的供货合同中,也仅仅粗泛约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而缺乏详细具体的对供货商的知识产权审查条款,从而无法避免对第三人知识产权侵犯和对市民合法消费权利的有效保护。
从2010年到今年5月,福州市中院共受理大型超市被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29件,其中2010年和2011年共111件。这些案件涉及维权企业79家,诉讼标的额达1400余万元,涉及商品包括玩具、小家电、学习用品、鞋类、服装音像制品等。今年1月至5月,该院共审理此类案件18件,为2011年同期的两倍。
超市外包柜台 出现问题多多
福州市中院的法官分析这类案件后发现,福州大型超市在著作权审查、供货合同签订、合同风险转嫁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
一是著作权的权属审查缺失。超过90%的涉案超市在签订合同中,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但在实际进货环节仅要求供货商或租赁商提供营业执照等一般性的工商登记证件,或仅审查是否拥有商品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对营业凭证、商品来源等不做任何审查,造成侵权案件大量出现。如喜羊羊、奥特曼玩具、大富翁棋牌、彪马鞋侵权案就属于此类。据统计,此类案件有81件,占总数的62.7%,涉及超市16家。
二是供货合同约定不全面。据调查,超市企业经营中一般为阶段性、分批次进货。为避免每次进货均要签订合同,超市企业一般仅与同一供货商在第一次进货时签订进货合同。由于不同批次货物种类、数量可能存在差异,双方在合同中通常不对商品具体型号、类别、数量等进行约定,造成超市企业因无法提供侵权商品合法来源而被诉侵权。此类案件有62件,占案件总量的48.06%。
三是转嫁风险致重复侵权。大型超市大都采取扣留供货商的货款、收取柜台业主保证金的方式,在发生民事侵权诉讼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就直接从扣留的货款中划扣。因此在法院组织的调解工作中,经常由供货商或柜台业主出面进行诉讼活动并承担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制裁侵权行为的板子往往打到承担风险能力较弱的业主及供货商的身上。超市因未受实质性的制裁,导致重复侵权屡禁不止。据统计,有4家超市平均每一个半月就被起诉一次,约有96起案件存在重复侵权,占74.41%。
司法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福州市中院前不久向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和福州市工商局提出司法建议。福州市中院建议工商部门监督超市制订和完善严密的知识产权招商流程和规范,监督超市建立销售产品知识产权审查准入机制,督促超市完善进货与销售记录,及时记载供货商提供商品、承租商销售商品的必要知识产权状况,对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动态监控。
市中院还建议知识产权局免费为大型超市提供专利产品检索帮助。执法部门应对有多次侵权行为的超市进行通报、曝光、罚款,必要时降低超市企业的信用等级。
福州市中院还建议有关部门完善联合培训机制,提高超市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设立专利联络员,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共防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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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