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1-12-30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去年,湖南郴州商人李清,从浙江桐乡购进了2.6万件假冒“鄂尔多斯”等名牌的低价羊毛衫,之后他在郴州当地和淘宝网上,贩卖这些假羊毛衫。去年12月,他被内蒙古鄂尔多斯警方千里抓捕,之后被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2151万元天价罚金,引起舆论轰动。目前,该案已被内蒙古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李清销售假冒名牌羊毛衫,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理应被追责。但公众质疑:天价罚金,依据何在?
刑法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未规定罚金数额。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所对应的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有多少呢?法院是按库存假羊毛衫的“吊牌价”计算的——吊牌价为2180元的假“鄂尔多斯”有4351件,1680元的有17403件……结果,吊牌价高达4300多万元。法院再按4300多万元的50%,判定罚金数额——2151万元。
应该这么算吗?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已销售的,按照实际销售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尚未销售的,按照“标价”或已查清的实际售价平均值计算。
其律师提交的证据显示,李清在网上卖假羊毛衫的平均实际售价是147.54元,如果以此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只有几百万元,达不到千万元级别。若按“标价”计算,也应按在网上销售的“标价”算,也不过100多元,而不能按虚高的“标牌价”算——店主不可能按“标牌价”售假,也就谈不上有4300多万元“非法经营额”。
目前,本案被内蒙古高法发回重审,看来内蒙古高法也未必认同这个超出常识的4300万元的“非法经营额”。
以往,公众对制售假货深恶痛绝,但为何这起“打假”案却引发质疑?关键还在执法的公平性、常态化;公众对选择性执法、“幸运抽奖”式执法、杀鸡儆猴式执法的焦虑,远胜于有法不依。法学家贝卡利亚有名言曰:“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如果在执法严格的环境中,制售一件假冒羊毛衫就会受到处罚(哪怕处罚很轻),那么自然人人守法,认同处罚的公正性。而现状是,李清被捕后,他之前售假的商场里依然叫卖假名牌羊毛衫;更别说制假源头的假货泛滥了。
娄阿鼠被抓,说时迁也是贼,并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却足以质疑执法的公正;当然反过来说,既然要严格执法,肯定有人“第一个”被抓,否则何以推动法治整体进步?以这种所谓“公平”的借口申冤,那是在玩诡辩术。
当然,现代法治的起点是个案公正,我们希望法院查清事实,给李清一个公道判决,既不必迎合“口水”,更不能充当为地方企业保驾护航的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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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