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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景田”商标争议案谈已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发布时间:2018-11-27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原告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富士集团)于2011年10月24日在第29类“罐头水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gante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后被核准注册。第三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景田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所有的“GANT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 “Gant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景田”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抄袭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会淡化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遂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三的摹仿、翻译。诉争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可能不正当地借用景田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进而损害景田公司利益。富士集团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田”商标构成在“矿泉水、蒸馏水”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富士集团注册使用诉争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第三人驰名商标的商誉,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使第三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富士集团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苏州商标注册|苏州商标申请|苏州代办商标注册办理|苏州商标申请代理|苏州商标注册费用|苏州商标注册办理|苏州商标注册申请办理|苏州市商标注册|苏州市商标事务所|苏州商标代理公司|苏州商标注册机构|苏州商标注册申请|苏州商标注册代理|苏州注册商标|苏州女装天猫转让|天猫店铺转让|苏州商标转让|苏州创美商标事务所|创美知识产权|苏州创美知识产权|苏州涉外商标注册|苏州双软评估代理|苏州双软认定申报|苏州软件著作权登记|苏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吴江国际商标注册|常熟专利申请|苏州软件企业申报|苏州商品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申请|苏州条形码注册|苏州代办京东商城入驻|苏州代办淘宝企业店铺|六安代办天猫入驻|六安条形码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天猫店铺转让|常熟代办天猫入驻|常熟天猫转让|吴江天猫店铺转让|嘉兴天猫转让|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软件产品登记|苏州商标注册加急|浙江条形码申请|江苏条形码申请|天猫条形码申请|商品条形码申请|安徽条形码申请|苏州专利申请|苏州作品版权登记|苏州商标续展|阜阳商标注册|阜阳商标申请|六安商标转让|苏州代办天猫商城入驻|苏州商标转让入驻京东|苏州商标驳回复审|苏州代办质检报告|苏州高新技术产品申报|苏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苏州科技查新报告|苏州科技项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