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3-08-12 | 文章来源:创美知识产权公司网站 |
因发现一家画店擅自生产、销售标有“霍庆有版绘”字样的杨柳青木版彩绘年画,天津市西青区玉成号画社社长霍庆有以该画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画店承担侵权责任。8月7日上午,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天津市西青区玉成号画社社长霍庆有诉称,他的父亲霍玉棠系杨柳青木版彩绘年画玉成号创始人。霍庆有自幼就受其父亲传,现为杨柳青木版彩绘年画世家霍氏家族第六代传人。标有“霍庆有版绘”的彩绘年画,在天津地区乃至全国独一无二。
200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国际民间艺术组织授予霍庆有“国际民间文艺美术家”称号。2007年6月,文化部命名霍庆有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杨柳青木版年画的代表性传承人”。
霍庆有提出,自2011年7月起,他在天津古文化街大福堂店内,发现了由炳烁画店生产、销售的标有“霍庆有版绘”字样的杨柳青木版彩绘年画。霍庆有认为,炳烁画店擅自使用并利用他的“霍庆有版绘”名称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故意编造事实,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并误导消费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炳烁画店此举损害了其良好的声誉和形象,降低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炳烁画店业主李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霍庆有版绘”字样的侵权产品,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及带有“霍庆有版绘”字样的印鉴;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晚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庭审开始后,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因为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起,就建立了买卖业务关系,至今被告共购买原告的版绘商品已达数次,拥有该产品的所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对这些拥有所有权的物品进行处分,包括买卖、赠与,是正当的业务行为,不存在侵权、违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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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2







